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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规〔2010〕4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地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可以参保。
三、组织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拟定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辖市、区可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缴费标准。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各辖市、区政府按不低于省规定标准进行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对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助。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不少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政府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发放的其他保险待遇。
(四)其他收入。
五、个人账户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六、保险待遇
养老金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缴费年限较长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缴费年限适当增发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60元,各辖市、区应当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自身财力等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标准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按规定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
鼓励各辖市、区对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发放丧葬费。
七、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缴费人员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未缴费人员可领取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和养老金标准由各辖市、区自行确定。
八、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领取保险待遇前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保险待遇后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再转移,有关保险待遇由原参保地区继续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九、基金监管
各辖市、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行为。对冒领、重复享受保险待遇等行为要依法处理。
十、管理服务
各辖市、区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参保档案,记录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要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提升经办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健全服务网络,方便参保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十一、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以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有关办法执行。
各辖市、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