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如何从政治制度的设计上来体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但是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在思考的重大政治课题,也是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首先需要解决的现实政治问题。对此,《共同纲领》从国体与政体相结合的角度作出了响亮的回答: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见,《共同纲领》已经明确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
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共同纲领》确立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政权建设的一般理论,从中外民主实践经验的比较中,从中国人民的亲身实践和体验中做出的一个重大选择。辛亥革命后,中国曾一度效法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实行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结果成为无耻的政客愚弄人民的骗人把戏。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从一开始就根据马列主义的指导思想,反对实行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而以苏联的苏维埃政权为榜样,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政体模式,并最终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共同纲领》起草过程中,从一开始就明确了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次起稿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级政权的构成,不采取资产阶级民主的三权鼎立制,而采取人民民主的民主集中制。”稍后,第二次起稿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更是明确规定:“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制度。这个制度应由人民实行普选,直接选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政权的各级权力机关;然后由这个权力机关,决定大政方针,选举各级人民政府,使之负责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国家的或地方的事务。”最后,如前所述,第三次起稿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是建立在普选基础上的。但由于1949年前后的中国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的条件,因此《共同纲领》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实行。鉴于此,《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分别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不能因此否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
《共同纲领》的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是符合当时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的。后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相继实行,就是按照《共同纲领》的这一规定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
(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编写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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